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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华与王伟、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王伟,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名下的坐落于高密市客运物流中心xxx区合同编号为:xxx号营业房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即自2015年5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