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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修水县计生委、郭秀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水县计生委,郭秀英,卢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修水县计生委。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83年8月10日,汉族,地址:修水县,被执行人:卢如斌,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修水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修水县计生委申请郭秀英、卢如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郭秀英、卢如斌应支付申请人修水县计生委案款18501.0元,承担执行费177.51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850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郭秀英;卢如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执字第00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美华审判员 :马首智审判员 :胡桂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江西)书记员:李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