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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鲜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周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平昌县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某甲,男。原告周某甲诉被告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柏儒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鲜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依俗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鲜某甲未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被告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农历12月依俗举行了婚礼,2013年1月29日在响滩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并于2013年春节后一起外出上海务工。由于性格差异,在外务工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7月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到了福建务工,被告仍在上海务工,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证人周某乙、魏某某、鲜某乙证言笔录、当事人周某甲陈述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深入交往后建立恋爱关系,在婚前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一起在外奋斗、拼搏,但由于性格差异,加之相互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加强沟通交流,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鲜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