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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春兰、陶贤林与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114号申请人:许春兰,女,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百悦城邦。申请人:陶贤林,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居万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许春兰、陶贤林与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