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在洛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约定男到女方家生活。婚后生育一子马甲。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7年,期间我曾找被告要求其和我一起好好生活,被告不答应,也不管我和孩子,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马甲由我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成年,合计14000元。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被告有矛盾是因为原告变了心,重新找了对象,我是上门到原告家的,现在生活无依无靠,如果原告要离婚,我请求法院追究原告的重婚责任,婚生子马甲由我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在洛塘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前约定男到女方家生活。婚后生育一子马甲。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及原告家人共同修建4间土木结构房屋,3间砖混结构房屋,在信用社重建贷款17000。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马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承担抚养费2000元,直至成年,合计1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法庭调查笔录,原告提交法庭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不和并长期分居,但两人婚后生活长达十年以上,并育有一子,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以家庭、孩子为由不同意离婚,充分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和好有望。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桑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