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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新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萍,该公司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星。申请人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席顺义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要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清单),用于偿还其替被申请人偿还的贷款本息2451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2451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的有偿使用费及日万分之三的代偿担保违约金。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异议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的抵押物(详见清单),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息2451000元、违约金50000元及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2451000元的日万分之三的有偿使用费及日万分之三的代偿担保违约金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00元(缓交),由被申请人济源市常兴电子磁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席顺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