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娟、李福举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娟,女,生于1975年1月13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福举,男,生于1966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杜平,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娟、李福举、杜平应向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平武县兴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冯娟、李福举、杜平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冯娟、李福举、杜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斯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