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胡兴科与宏茂饮食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胡兴科。被执行人宏茂饮食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得兴。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5)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宏茂饮食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强(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