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康艳霞与高静民间借贷纠纷3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某甲,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康某某与高某乙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某甲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某甲所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99号西安恒大城房产二处予以查封,现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甲房产的查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甲所有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99号西安恒大城房产二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许兴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