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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三亚龙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罚款行政处罚纠纷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亚******有限公司,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城行初字第217号原告三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苑**,该公司员工。被告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符**,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三亚市天涯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涯城管局)不服罚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上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苑**、被告委托代理人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天涯城管局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天城管(三大队)当罚字(2015)第0*号当场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09号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三亚湾美丽新海岸对面沙滩上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拍摄婚纱照,暂扣用于拍摄婚纱照的沪JT5***保时捷轿车,并处500元罚款。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保存证据清单、当场处罚决定书、入库单,以证明被告处罚原告的事实;2、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返还扣押物品通知书,以证明**公司缴纳罚款后被告已将扣押的车辆返还给原告;3、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复印资料,以证明原告承认其是违法当事人,并以当事人的身份授受处罚的事实;4、保证书、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以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原告**公司诉称:2015年3月21日天涯城管局在三亚湾海滩上以原告擅自使用沙滩拍摄婚纱照为由扣押华**名下的一辆保时捷跑车。3月26日**公司收到被告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被告以**公司违反《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为由,对**公司处以500元罚款。**公司既非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使用人,也与拍摄婚纱照行为无关,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行为,处罚对象明显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作出的09号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物品)清单、09号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被告天涯城管局辩称:2015年3月21日中午天涯城管局的执法人员进行市容巡查时,发现一辆红色保时捷小轿车停在三亚湾美丽新海岸对面的沙滩上进行占用公共场所拍摄婚纱照,执法人员开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物品)清单”,强制扣押该保时捷车。2015年3月26日**公司委托苑**带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动车发票、交强险保单以及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来到被告处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市城管局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00元罚款,并制作了09号处罚决定书交付苑**,**公司交纳了500元罚款后,被告遂将车返还给**公司。天涯城管局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的认定: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中午,苑**驾驶华**名下的一辆保时捷跑车,到三亚湾美丽新海岸对面的沙滩上拍摄婚纱照,天涯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认为车辆开到沙滩上拍摄婚纱违反了相关规定,遂开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暂扣物品)清单》,强制扣押了该保时捷跑车。2015年3月26日苑**带来**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动车发票、交强险保单以及委托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天涯城管局办理放车手续。天涯城管局遂依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作09号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500元的罚款。**公司认为其并非车辆所有人,也与拍照行为无关,天涯城管局的处罚属于处罚对象错误,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撤销09号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天涯城管局把**公司作为处罚对象是否合法。衡量是否作为违法处罚对象的标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能认为只有自然人才能实施违法行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实施违法行为。苑**驾驶华**名下的保时捷跑车被天涯城管局暂扣后,苑**向天涯城管局提供了**公司的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动车发票、交强险保单等相关材料,该材料上**公司向天涯城管局承认了在沙滩上实施停放保时捷轿车拍摄婚纱的行为,天涯城管局据此作出09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三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