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蠡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韩洪宾与保定鑫一鼎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洪宾,保定鑫一鼎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蠡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韩洪宾。被执行人保定鑫一鼎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金太。本院在执行韩洪宾与保定鑫一鼎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保定鑫一鼎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韩洪宾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蠡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