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漯河市工商局申请执行山东中普啤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行执字第1号山东中普啤酒有限公司:你单位与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3)源行审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付罚款46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4600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9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