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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撤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与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仲撤字第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亓春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亮,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信运,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功俊,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因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法;2、(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依法撤销(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申请人称,申请人至今未收到(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仲裁案的任何文书;淄博仲裁委员会没有通知申请人选择仲裁员,没有将仲裁庭的组庭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没有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查,本案仲裁庭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向申请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姜庄村邮寄了申请书、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2014年6月16日邮寄了组庭、开庭通知、仲裁员声明书,虽然快递均以查无此单位被退回寄件人;但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及其向本院提交的“撤销裁决申请书”载明的住所地均为淄博仲裁委员会邮寄相关文书的地址,即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姜庄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淄博仲裁委员会依法向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南姜庄村邮寄送达了申请书、答辩通知、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庭、开庭通知、仲裁员声明书等相关文书;虽然两次快递均以查无此单位被退回寄件人,但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住所地依法变更的证据。故申请人关于本案仲裁庭的组成及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问题。申请人称:(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中所称“发货反馈单一份”,“申请人没有签收货物一台”,申请人没有收到货物;但申请人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综上,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违法及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14)淄仲裁字第322号裁决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三圣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宗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