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大连奥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元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奥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元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大连奥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湖东2路蓝筹海小区38#楼。法定代表人:周沿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宜波。被告:姜元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奥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元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奥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奥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 凤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正强(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