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高亮与齐福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齐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高亮,公务员,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齐福民,个体户,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亮与被执行人齐福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亮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齐福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