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万全与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全,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王万全,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王开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毅恭,区长。委托代理人陈雪、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8号湖里国投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刘成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雪、郑少泽,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万全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里区政府)、厦门禾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湖民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厦民终字第34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重立案号为(2015)湖民初字第1824号,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万全的委托代理人王旭、王开明,被告湖里区政府和禾丰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雪、郑少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万全诉称,2004年5月13日,禾丰公司(原厦门禾丰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约定“自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满两年,若甲方(禾丰公司)未能将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万全)使用,即视为甲方(禾丰公司)违约,拆迁人应按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补助费,逾期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付,逾期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付。”2008年1月22日,湖里区政府、实施拆迁单位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万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湖里区政府拆除王万全位于五通村浦口社的住宅房屋,对王万全在五通安置小区实行产权调换并给予安置补偿款。协议还约定湖里区政府应提供合格的安置房并支付安置补偿款,且由于湖里区政府未能提供现房安置,因此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湖里区政府应按王万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给王万全自行过渡补助费,至湖里区政府实现产权安置之日止。2006年1月,五通安置小区竣工,但王万全等众多被拆迁安置人随即发现安置小区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26栋楼房及735套住宅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楼心基础地梁裂缝,个别栋顶层框架梁跨开裂,墙体大面积裂缝,室内楼板裂缝,梁体填充墙顶开裂及其它质量问题。因该小区不具备入住条件,王万全拒绝入住,并要求湖里区政府和禾丰公司对小区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后入住。湖里区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后不再发放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安置过渡费,并且强令王万全返迁。王万全等村民于2009年1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湖里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和职权,对入住房屋质量依法进行管理监督,一审法院驳回了该诉讼请求。王万全等村民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共同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检中心)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2011年12月16日,国检中心出具了检验和鉴定报告,载明24幢楼中有22幢主体结构安全性不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即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24幢楼都存在围护结构问题、影响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的问题以及屋面防水、卫生间阳台地面防水工程等质量问题,必须经全面加固和修复后才具备居住条件。收到国检中心报告书后,王万全等村民第二次起诉湖里区建设局要求其行政作为,履行相关职权和职能,对房屋质量进行监理。2014年7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该安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判决湖里区建设局在60日内履行对湖里区五通安置小区A、B区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管职责,王万全等村民主张的入住房屋质量问题有了结论。因此,湖里区政府和禾丰公司与王万全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中约定��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过渡安置补偿费用应继续履行,由于房屋的加固修复需要时间,王万全要求过渡补偿费用应从2009年7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66个月,按90平方米计算为237600元(90×40×66=237600)。综上,王万全请求判令湖里区政府和禾丰公司立即共同支付王万全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拆迁安置过渡补偿费237600元。被告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共同辩称,一、依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五通安置小区自2009年4月起,应停止发放“过渡安置费用”。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由于甲方未提供现房安置,因此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先支付给乙方一年的自行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期限至拆迁人提供安置房钥匙后三个月止,自行过渡补助费按实际月数结算。五通安置小区A、B两个小区分别于2006年9月和2008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禾丰公司及湖里区政府于2009年1月4日开始,多次以多种不同方式通知王万全等村民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依双方约定,最迟至2009年4月,应停止发放“过渡安置费用”。2、禾丰公司及湖里区政府于2009年1月4日开始,分别以张贴《返迁公告》,以及多次在《厦门日报》上发布通知的方式,通知浦口村村民办理交房手续。二、五通安置小区满足交付使用条件,不存在王万全诉称的“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情形。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第三条第五款约定:房屋的质量等级:验收评定合格以上。五通安置小区的A、B区分别��2006年9月和2008年1月通过竣工验收评定合格,亦完全满足约定的交房条件。2、无论是国检中心的鉴定意见,还是法院的行政判决,均无任何关于五通安置小区“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结论。因此,王万全诉称五通安置小区“不具备入住条件”,无任何专业及法律依据。三、五通安置小区的质量缺陷,在专业上属于质量保修的范畴,在法律上应由相关责任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五通安置小区存在部分“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可修可补,而非不能交付使用,因此依法产生的必然是“质量保修”责任。四、五通安置小区在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知交付使用后,王万全却拒绝接收,并多次阻止对项目的加固修缮,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王万全至今不入住而导致的租金等损失,均系由王万全的行为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王万全的诉求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但对于案涉房屋存在的需要加固、修缮的质量缺陷,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一直高度重视,因维修行为而影响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将对由此给王万全造成的维修期间暂时过渡的租房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经审理查明,禾丰公司原为厦门禾丰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04年5月13日,禾丰公司(甲方)与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居民委员会(乙方)签订一份《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约定环岛路三期工程浦口社等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甲方负责落实;为了进一步明确安置条件,乙方受浦口社被拆迁人委托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书;小区房屋为框架结构;装饰标准:毛坯房,其主要指标至少应达到建设部建监字[1994]第392号文《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规定标准;质量等级:验收评定合格以上;负责该小区施工监理的公司必须具有甲级的资质证书;交房时间:自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交房,但因被拆迁人原因导致延迟交房的除外;相关责任:自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满两年,若甲方未能将安置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即视为甲方违约,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产权面积计算,向被拆迁人支付逾期过渡安置补助费。逾期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给付;逾期时间达半年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给付;本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乙方有权拒绝收房。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在上述协议书落款处的见证单位上盖章确认。2008年1月22日,拆迁人湖里区政府与被拆迁人王万全、实施拆迁单位厦门义和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王万全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湖里区政府拆除王万全位于湖里区××村浦口社的住宅房屋,王万全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安置方式为就近安置;王万全的安置房为壹套,即五通安置小区A8幢201室;王万全应于2008年2月2日前搬迁完毕;由于湖里区政府未能提供现房安置,因此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湖里区政府应按王万全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90平方米以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支付给王万全一年的自行过渡补助费,共计5400元,自行过渡期限至湖里区政府提供安置房钥匙后3个月止,自行过渡补助费按实际月数结算;若王万全未按约定的时间搬迁完���,则自行过渡补助费用从王万全搬迁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位于五通村泥金社南侧的五通(浦口)安置小区,分为A、B两区,A区由厦门市万鑫禾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区于2006年9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区内A1、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幢楼的工程质量等级均为合格;B区由厦门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区于2008年1月24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该区内B1、B2、B3、B4、B5、B6、B7、B8、B9、B10、B11、B12幢楼的工程质量等级均为合格。A、B两区由禾丰公司代拆迁人湖里区政府向两开发公司收购后用于安置浦口社的被拆迁户。2009年1月4日,湖里区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和禾丰公司联合向浦口社被拆迁人发出《返迁通告》,告知五通安置小区拆迁安置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现已进入安置房交房阶段,按照政府要求统一于2009年1月12日开始进行交房返迁,按政府要求所有过渡费统一发放到2009年3月31日截止,装修过渡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后将不再发放过渡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王万全并未实际接收安置房,湖里区政府自2009年7月1日起未再向王万全发放自行过渡补助费。在返迁过程中,浦口村村民向湖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2009年4月24日、2009年5月27日,禾丰公司两次委托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五通安置小区房屋进行检测,中途均遇到阻扰造成检测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009年7月10日,王万全等人向湖里区建设局提出《关于对浦口返迁安置房小区26栋楼房地梁、墙体、楼板裂缝大面积质量问题危房进行查处的行政申请》,要求该局组织委托依法授权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鉴定人,��浦口村返迁小区安置房基础地梁、墙体大面积裂缝等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彻底、负责任的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检测小区建筑物潜在安全风险因素,以防止建筑物倒塌灾害性事故发生,确保村民生命财产安全。2009年7月20日,湖里区建设局作出相应《回复》,认为浦口安置房小区所有已建建筑物的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安全牢靠的,该小区已经法定程序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对上述答复,王万全等村民不服,遂于2009年11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5月13日,本院作出(2009)湖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驳回王万全等人的诉讼请求。王万全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5月18日,在湖里区建设局的促成下,以禾丰公司及厦门市湖里区××村浦口社村民代表为委托方,以国检中心为受托方,就争议的安置房问题质量检测事项达成协议,随即进入实际检测。同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王万全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1年12月16日,国检中心出具了厦门市五通安置小区编号为BETC-JG1-2011-99(A8)的检验报告,对A8幢楼的结构体系和构件布置、上部结构外观质量、填充墙质量等项目进行了一一检验。同时,国检中心出具厦门市五通安置小区编号为BETC-JC-2011-126(A8)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对承载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的部分主体结构构件,应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经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设计、施工之后,该楼主体结构安全性可满足要求。对围护结构问题以及影响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的问题,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修复处理。2011年12月31日,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受湖里区建设局的委托出具《关于对���检中心的理解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结构鉴定报告的相关内容:1、国检中心分别对24幢房屋的结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进行了验算和鉴定:(1)所有房屋的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框架柱最大轴压比均满足规范要求;(2)存在的少数或局部质量缺陷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能力无影响。2、个别构件存在钢筋配置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现象,对下列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构件,报告中已经提出,“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经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设计、施工后,该楼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可满足要求。”主要涉及钢筋配置量不满足要求的构件数量汇总如下:(1)梁:B7幢(2根占梁总数0.3%)、B9幢(12根占梁总数1.9%)、B11幢(7根占梁总数1.1%);(2)柱:A8幢出屋面架��层存在8根柱钢筋配置量不满足规范要求、A11幢出屋面架空层存在8根柱钢筋配置量不满足规范要求;(3)板:A1、A3、A5、A6、A7、A8、A9、A10、A11、A12、B1、B3、B4、B8幢钢筋配置量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数量较少的,在1-5块/幢范围内;(4)B2、B5、B6、B10、B11、B12幢板钢筋配置量不足的数量在6-17块/幢,修复工作量相对增加。3、针对结构适用性和耐久性鉴定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需进行修复、封闭即可不影响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报告中亦提出“依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修复处理”。二、结构检验报告的相关内容:1、主体结构构件裂缝情况:(1)超过规范允许数值的构件裂缝情况:梁:A3幢、A6幢各1条,地梁:A10幢1条,板:A6幢2条;从检验报告的裂缝宽度的数值来看,出现裂缝的构件并未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2)其余的裂缝宽度数值均未��出规范允许数值。2、部分填充墙的门、窗角、柱梁交接处存在裂缝和开裂情况,经处理后即可修复,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3、检验报告中提及的现浇结构的混凝土外观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缺陷,国家规范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2.1和8.2.2条对混凝土外观严重质量缺陷和一般质量缺陷处理程序和处理要求均有明确的要求;需制定专项方案,按方案要求进行修复,并重新检查和验收。三、建筑装修与防水工程鉴定报告。报告中提及的渗水及防水细部不到位等问题,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责成相关单位进行维修、整改、处理。之后,浦口安置小区的未返迁村民与湖里区政府就五通安置小区房屋的修缮、加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王万���等未返迁村民未向湖里区政府提供修缮加固施工的备选单位,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亦未实际进场施工。2013年7月21日,浦口安置小区的89名未返迁村民起诉湖里区建设局,请求判令其依法行使对浦口安置房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对浦口安置房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科学的修缮、加固方案,并确定施工单位、监督施工进程;其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浦口安置房工程质量进行重新验收,确保浦口小区质量达到安全居住标准;对浦口安置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督促责任主体按照《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补偿责任。2013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3)湖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驳回89名村民的诉讼请求。89名村民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撤销(2013)湖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并判决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对湖里区××村五通安置小区A、B区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管职责。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对国检中心鉴定意见的理解存在重大争议,本院依职权以书面形式向国检中心函询了相关问题,并派人到国检中心进行当面调查咨询。2015年4月21日,国检中心函复本院:1、主体结构构件对结构整体的影响,要结合构件的数量和位置来综合判断。从承载力不足的主体结构构件位置来看,在竖向构件部分,A8楼和A11楼各有8根柱的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其余各楼的竖向构件承载力均符合要求,且轴压比和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每栋均满足规范要求,这些柱均位于突出屋面的露天装饰性��空层,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能力基本无影响;在水平构件部分,水平构件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比例很小,且大部分为楼板,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能力基本无影响;综上所述,虽然存在部分主体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但从其数量及分布位置分析,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能力基本无影响。2、竣工验收和国检中心进行的检测鉴定,是不同时间段进行的不同流程的工作。国检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结论无关。3、认可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作出的《关于对国检中心的的理解报告》;4、主体结构构件存在的裂缝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抗震能力。以上事实,有王万全提供的《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房屋拆迁��偿安置协议书》、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9)湖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及(2013)湖行初字10号行政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行终字第37号行政判决书及(2014)厦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返迁通告,湖里区政府及禾丰公司共同提交的工程质量报告(A、B区)、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A、B区)、《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检中心的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的主要意见、《关于对国检中心的理解报告》,本院调取的国检中心的回函为证,以上事实还有王万全和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双方的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与形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由于《五通安置小区项目协议书》的甲方禾丰公司系湖里区政府拆迁项目的代理人,乙方厦门市湖里区五通社区居民委员会系受包括王万全在内的全体被拆迁人的委托签订协议,可见该《项目协议书》对王万全与湖里区政府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万全与湖里区政府均应按照上述两份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万全主张,由于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提供的安置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加固修复需要时间,故二者应继续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补偿费用。根据前述协议约定,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应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两年内,将质量等级为“验收评定合格以上”的安置房交付给王万全使用;若逾期时间达半年以上的要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向王万全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若安置房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王万全有权拒绝收房。从中可以看出,王万全请求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的前提条件,是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质量等级为“验收评定合格以上”的安置房且逾期时间达半年以上;王万全有权拒绝收房的前提条件,也是安置房的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交付的A8幢楼房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即符合协议约定的“验收评定合格以上”标准。湖里区政府也于2009年1月4日通知王万全接收A8���201室房屋,且在考虑装修过渡期的情况下向王万全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至2009年6月30日。而国检中心在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的函复中对其之前的鉴定意见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指出“虽然部分主体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但从其数量及分布位置分析,对结构整体安全性和抗震能力基本无影响”、“竣工验收和国检中心进行的检测鉴定,是不同时间段进行的不同流程的工作,国检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结论无关”,从其解释内容看,国检中心的鉴定意见无法否定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而且,王万全现亦无任何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结论。因此,根据现有证据,A8幢201室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仍然有效,应认定该房屋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付条件,故王万全拒绝接收该��置房并主张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应继续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过渡安置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前述分析,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质量等级为“验收评定合格以上”的安置房且逾期时间达半年以上,是王万全请求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过渡安置补偿费的前提条件。在其安置房所在的A8幢楼房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湖里区政府已通知收房的情况下,王万全以国检中心鉴定意见所体现的安置房存在质量瑕疵需要加固修复为由,主张湖里区政府、禾丰公司需继续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从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过渡安置补偿费,应属不当。因房屋质量瑕疵导致的问题,王万全��另行主张处理。综上,原告王万全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万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64元,由原告王万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艳 斐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人民陪审员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瑛 瑛附页: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