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军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78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静晓,该公司董事长。李军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淮法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欠李军租金41116元(已算至2014年9月13日),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414元由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淮安现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房产均被他案查封。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院(2014)淮法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