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齐红卫与刘永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红卫,刘永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齐红卫。被告:刘永旺。委托代理人:刘守富,邯郸市中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红卫与被告刘永旺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红卫、被告刘永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守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红卫诉称,2013年,原告在为被告分别于石家庄、邢台所承揽的工地务工,总计欠原告工资款为15494.60元,此有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和2015年2月19日分别两次给原告更换的欠条为依据。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可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给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给付原告工资款15494.6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永旺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当时打欠条时约定好,被告刘永旺和另外合伙李建军对清账以后,欠条才生效,到目前还没有对账,石家庄和邢台工地还未给付工程款,被告现在也无能力给付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其中,被告给付李建军一部分钱,但李建军没有给付原告,而且原告妻子从被告处已经拿走6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永旺曾在石家庄、邢台承包工地,原告齐红卫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但被告未能付清原告工资。2015年1月19日、2月19日被告就两工地下欠原告齐红卫的工资情况,分别出具了两张欠条:“今欠到石家庄工地款13250元。刘永旺2015.1.19号”、“今欠到邢台工地2244.6元。刘永旺2015.2.19号”。庭审中,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供了2014年1月29日原告妻子侯翠玲出具的收到工资6000元的收到条,欲证明已经给付原告6000元。原告称侯翠玲的收条属实,但其起诉的欠款里不包括这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证明在案。本院认为,被告刘永旺在石家庄、邢台两工地分别欠原告工资13250元、2244.6元,共计15494.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妻子虽曾代原告收到被告工资款6000元,但原告称该款未包含在本次起诉款项内,且原告妻子收到该款的时间是2014年1月29日,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的时间是一年之后的2015年,根据生活常识及经验法则,被告不可能就已经付过的工资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所称其未与合伙人对账、没有能力给付等辩解,不能成为其拒不偿还原告欠款的合理有效抗辩,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1549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齐红卫欠款15494.6元。案件受理费190元,由被告刘永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红强审判员 崔爱峰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