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明聪、杨立锁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聪,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42-1号原告王明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金伟,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824号原告王明聪与被告杨立锁、黄静、吴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黄静名下坐落于龙岩市xxx号[产权证号:xxx号,总建筑面积:xxxm2]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黄静名下坐落于龙岩市xxx号[产权证号:xxx号,总建筑面积:xxxm2]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