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何某甲,男。原告何某乙,男。原告何某丙,男。原告何某,女。原告曹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五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五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杨小静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