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何某甲,男。原告何某乙,男。原告何某丙,男。原告何某,女。原告曹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曹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通知五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但五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 胜人民陪审员  杨小静二0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