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岳民初字第04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易朝辉与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朝辉,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04842号原告易朝辉。被告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辉。被告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新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朝辉诉被告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群体性纠纷,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诉累,有必要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南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4904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赞审 判 员  肖必芳人民陪审员  孙新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