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桂云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云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桂云,女,1951年3月1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梨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桂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桂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卢桂云的丈夫刘某与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关系,经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终结。关于以上债务问题被告人卢桂云多次到北京非访区缠访、闹访,多次受到北京公安机关训诫。2012年9月“十八大”期间,被告人卢桂云以进京上访相要胁,敲诈梨树县公安局人民币七万元;2013年3月20日两会期间,被告人卢桂云以进京上访相要胁,敲诈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村委会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卢桂云又多次以进京上访相威胁,以支付利息为由要求梨树县十家堡镇政府用信访专项资金给其三十八万元、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村委会给其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桂云被公安机关抓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卢桂云供述,证人王祥、刘某等人证言以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卢桂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桂云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辩称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卢桂云的丈夫刘某与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十家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关系,经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终结。关于以上债务问题被告人卢桂云多次到北京非访区缠访、闹访,多次受到北京公安机关训诫。2009年1月6日被告人卢桂云与梨树县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对其的侵权问题,经县政法委协调,给予卢桂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卢桂云就其反映的林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涉法涉诉的有关问题不再上访,并保证息访。但2012年9月“十八大”期间,被告人卢桂云又以进京上访相要胁,敲诈梨树县公安局人民币七万元;2013年3月20日两会期间,被告人卢桂云再次以进京上访相要胁,敲诈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村委会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卢桂云又多次以进京上访相威胁,以支付利息为由要求梨树县十家堡镇政府用信访专项资金给其三十八万元、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村委会给其十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桂云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敲诈勒索70000元部分: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11月14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四平市汽车站将被告人卢桂云抓获。2、书证收据,证明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卢桂云收梨树县公安局救助资金70000元。3、梨树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9月25日,梨树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支付给梨树县十家堡镇何家村卢桂云现金70000元整,支付原因是因卢桂云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多次到北京上访并要挟公安机关如不给钱就到北京非访区去上访,制造影响。经公安局信访部门与其商谈后,再次达成息访协议,给卢桂云现金70000元整进行息访。4、书证息访协议,证明2012年9月25日,梨树县公安局与卢桂云签订了息访协议,上访人卢桂云与处访单位梨树县公安局就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达成协议,上访人不再上访:梨树县公安局给予卢桂云信访救助资金70000元,一次性付清;卢桂云收到70000元信访救助资金后,就2010年10月15日听证会所提出的17项诉求全部息访;卢桂云签订本协议,收到救助款后,对2012年9月25日以前与梨树县公安局的所有涉警诉求必须全部息访,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到市、省、公安部等各级公安机关上访。如有违约,按相关法律处理。5、关于卢桂云告诉魏玉书等人诬告陷害案不予立案的答复,证明2006年5月9日公安机关对卢桂云告诉魏玉书等人诬告陷害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关于卢桂云告诉魏玉书、包桂林涉嫌伪证罪不予立案的答复,证明2006年5月9日公安机关对卢桂云告诉魏玉书、包桂林伪证罪不予立案。7、关于卢桂云告诉魏玉书等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不予立案的答复,证明2006年5月9日公安机关认为魏玉书等人的行为不当、方法过激,但不属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所界定的范畴。8、关于卢桂云控告十家堡镇何家村民委员会、李子华、袁洪志拒执罪撤销案件的答复,证明2006年5月9日公安机关认为被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案应依法撤销案件。9、十家堡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程万普抢卢桂云玉米地情况说明(2015年1月21日),证明2009年8月24日我所办理的案件名称20090424十家堡卢桂云耕地被抢种案,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该案件现已撤销。10、十家堡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卢桂云被盛德志殴打的情况说明(2015年1月21日),证明2009年11月17日10时33分许梨树县十家堡派出所接到卢桂云报警,称在十家堡镇镇政府书记办公室,因林权执照一事与盛德志发生争吵,后被十家堡镇林业站站长盛德志用手打其几撇子并将其推到在书记办公桌上。案件我所受理后将案件当事人双方传唤到派出所,因情节轻微,没造成身体伤害,经民警李国林(死亡)调解双方同意和解。11、十家堡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卢桂云自家玻璃、QQ轿车风挡玻璃被砸、玉米栈子被烧情况说明(2015年1月21日),证明2009年3月14日08时53分许梨树县公安局十家堡派出所接到卢桂云报警称“13日晚10时许,自家的前窗玻璃连同门斗玻璃被砸18块。另外自家新买的奇瑞QQ轿车前后风挡玻璃被砸碎、玉米栈子上被洒上汽油起火不久被浇灭,价值约3000—4000元。”经我所调查被害人卢桂云反映怀疑村书记艾永山有作案嫌疑,经派出所民警王海明(调离)、李国林(死亡)走访侦查,排除艾永山作案嫌疑。12、关于卢桂云上访案的听证会报告,证明2010年10月15日经参加听证会全体讨论卢桂云的上访事项,建议卢桂云的16项上访事项应予终结。13、息访协议书及收据,证明2009年1月6日上访人卢桂云与处访单位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就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上访人不再上访:多年来,卢桂云由于林地纠纷问题多次进京、去省告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对其侵权问题,经县政法委多次协调与卢桂云达成协议,通过司法救助渠道一次性给予卢桂云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0万元,卢桂云就其反映的林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涉法涉诉的有关问题不再上访,并保证息访。卢桂云20**年11月20日收20万元,含有政法委10万元,信访局10万元。14、卢桂云书写的息访承诺保证书,证明2009年2月5日卢桂云由于原三家子乡不解决扣其家卖粮款抵顶农业税费等问题,多年去北京、到省、市、县上访。这次县信访办用信访救助的办法解决卢桂云的损失费22万元,卢桂云同意接受救助,并保证今后不再因其家卖粮款抵顶农业税费、同林业部门的一些纠纷,丈夫刘某受纪律处分被免职和有关此案的涉法问题进京和到各级政府上访。遵守诺言,如违反保证,愿接受法律的处罚。1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在梨树县公安局纪检委任副书记兼信访办主任,我认识十家堡镇何家村的卢桂云,是个老上访户。她上访诉求的事由很多,当时她到公安机关反映其丈夫及家人涉警的10多项罪名,后来我们信访接待后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并依次处理、解答,后卢桂云始终对所反映的处理不满意多次上访。她从县、市、省、公安部、北京没有不去的地方,到北京非访就多次,被北京公安机关处理多次。卢桂云上访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业局等部门。由于卢桂云经常到北京进行无理上访,给县里造成很大的影响,经县政法委牵头于2009年1月6日(多次协商后)与卢桂云签订了息访协议,其内容是:卢桂云,女,57,岁原梨树县三家村民,由于林地纠纷进京告状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问题,经县政法委多次与卢桂云协商达成协议,通过司法救助渠道一次性给予卢桂云司法救助人民币10万元,卢桂云就其反映的林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涉法涉诉的所有问题不再上访并保证息访,后政法委、信访局给卢桂云20万元(其中政法委10万元、信访局10万元),就此将卢桂云所反映的问题全部解决了。2012年9月25日,梨树县公安局给付卢桂云的7万元现金是2012年“十八大”即将召开的时候,从中央到地方都对信访维稳工作要求的很严,如果发生进京等无理访,非访造成后果,那样将实行倒查责任。卢桂云就借此机会来到公安局就其反映的10个罪名要求赔偿,如果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去闹,闹出事来处理我们,在这期间她也去过北京,到过非访区,后迫于压力,没有办法,我就向局领导汇报卢桂云的行为,最后逼的没办法,让我同卢桂云协商,给了她7万元钱,她才算答应就公安机关的事不再去北京上访。1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我任梨树县公安局副局长。2012年“十八大”即将召开的时候,从中央到地方都对信访维稳工作要求的很严,如果发生进京等无理访、非访造成后果,那样将追究责任,卢桂云在此期间又多次进京上访,迫于信访上访压力,梨树县公安局再次将卢桂云确定为重点控稳对象,在省厅信访处领导来四平市局检查指导工作时,我和陶永泉局长、信访室主任高某某汇报梨树县涉警信访重点人员稳控工作,经会议研究,根据卢桂云本人诉求,在卢桂云涉及公安机关新老信访事项全部息访的前提下,给予其一定的信访救助资金,促使其息访,并保证十八大期间及以后不再上省进京上访。事后让高某某同卢桂云协商,给了她7万元钱,她答应就公安机关的事不再去北京上访。涉及公安机关的问题在2009年1月6日由政法委牵头给卢桂云救助资金已一并解决。当时都息访了。但后来卢桂云又反悔了,不承认之前签的息访协议,说只是与政法委签订的协议,不包括公安局。1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卢桂云收到这22万元后,每隔几天又重新上访,并且卢桂云表示其不签息访协议,也不会给她钱,签完后给她钱后还告,对于以前与县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那些已经息访的问题继续上告。18、被告人卢桂云供述,我多次进京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公、检、法、林业等涉法问题,2009年梨树县政法委、信访局、林业局给我22万,是分两次给的,我签了息访协议保证不再上访,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业部门的事情一并息访了。2012年9月份十八大期间,我去公安局要了七万元,因为我对公安机关对我提出的10个案件罪名处理不满,要到北京去上访。我到北京非访区上访是因为我认为其他部门办事效率太慢,去北京上访,政府才会害怕,我才能得到钱。只要不按照我的要求,我就要去非访。敲诈勒索20000元及未遂部分:1、书证收据,证明2013年3月20日,刘某收到艾永山20000元,保证一年内不准进京上访。2、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2000)梨民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家堡镇政府给付刘某37865.60元,并赔付刘某代付款利息12061.69元。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关于2002梨交执字3号刘某申请执行梨树县十家堡镇政府债务案件执行情况的答复,证明被执行人梨树县十家堡镇政府在2009年-2012年期间分数次给付现金21000元,2012年9月12日,十家堡镇人民政府同刘某、卢桂云签订协议,决定用位于梨树县原三家子镇政府招待所混合结构平房一栋作价10万元给付,两项合计121000元。关于延付期间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应为65903.64元。4、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1999)梨经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十家堡镇何家村给付刘某借款本金53728.09元,给付利息38236.00元,合计91964.09元。5、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刘某与十家堡镇何家村达成和解协议,何家村给付刘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共计95000元,刘某放弃其他请求,并请求法院对本案执行终结。6、书证收据,证明十家堡镇政府5次共支付卢桂云210**元。7、协议书,证明2012年9月12日,十家堡镇政府与刘某、卢桂云签订的用三家子镇政府招待所作价10万元抵偿给刘某所有,作为偿还拖欠刘某的债务。8、证人艾永山证言,证实我任十家堡镇何家村村书记兼主任。2013年卢桂云多次向我提出,要求何家村委会再给她10万元钱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何家村委会和村里碰见都和我说过。1997年何家村欠卢桂云家垫付卖粮款,后经法院判决本金53728.09元,利息38236。00元,合计91964.09元,法院执行给卢桂云950**元后,还继续要钱。卢桂云说法院判决她不服,是强行和解,签和解协议的95000元,只能算是她上访的路费和利息,所以村里还欠她钱。两会期间,卢桂云又到北京非访区上访,在北京不回来,当时有政策,如果她在北京闹出事来,就要处理我们这些村干部,迫于维稳压力,我们村上就向镇里借了20000元钱给了卢桂云家。是我经手把20000元钱交给刘某的。收据上写的收到艾永山20000元,镇欠刘某款(卢桂云)由艾永山垫付,保证一年内不准进京上访,否则由艾永山负责。因为当时村里没有钱,卢桂云向村里要钱,不给钱在北京上访就不回来,我就向十家堡镇政府借的钱。我当时担心这20000元钱让我出,还因为卢桂云上访向镇里要钱,我就想把村里向镇里借的20000元钱,转移到镇里账面,我们村就不用还镇里钱了。2013年3月20日全国两会期间,卢桂云又到北京上访,我们电话如何沟通也不回来,并说要到天安门,使劲整我们。没办法我就从镇里借了两万元钱,给卢桂云丈夫了,其丈夫刘某接到钱后又给她打电话,卢桂云才从北京回来。这钱是卢桂云要的,给的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为了息访,怕她在北京闹了,我们迫于压力就得给钱平息。卢桂云纯是无理取闹,还说我们欠她10万元钱。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任梨树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兼执行局局长。2013年卢桂云向我提出多次要求十家堡镇何家村再给她10万元钱的事,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梨树法院和我说的。1997年何家村欠卢桂云家垫付卖粮款,后经法院判决本金53728.09元,利息38236.00元,合计91964.09元。法院执行给卢桂云950**元后还继续要钱。卢桂云说不认可法院判决执行,这95000元钱只能算是她上访的各种费用,所以村里还欠她钱。10、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我任十家堡镇党委书记兼镇长。1995年,卢桂云丈夫刘某是原三家子镇汽车队负责人,在管理车队期间个人为车队垫付了费用。十家堡镇政府与卢桂云家的债务关系已由法院判决,十家堡镇政府将原三家子镇政府招待所作价10万元钱抵偿给卢桂云,并且于2012年9月12日签订协议,并且答应5年之内不得就此债务事宜再到各级政府、单位等部门上访。卢桂云当时和我说他不认可法院判决,说作价10万元钱抵偿给她的原三家子政府招待所只能是她上访要账的各种费用,必须还给他38万多元才能息访。从2009年1月21日到2013年3月3日镇政府共支付刘某欠款21000元钱。2013年3月份一天艾永山找我说卢桂云又跑到北京上访,不回来,卢桂云说不给钱就在北京闹,看能不能从镇上借给他们点钱,给她让她回来,从政治敏感度来讲,我就同意借艾永山他们村两万元钱,由艾永山负责处理。这钱给的不合理,但是不给就在北京闹,没有办法,就得给钱。11、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全国召开两会,由于原三家子乡欠我钱,我媳妇卢桂云要去北京上访,艾永山来我们家说不让卢桂云去北京上访,两会结束后给我们家20000元钱。谈完之后,艾永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镇秘书室去拿钱,我到镇秘书室以后,艾永山、王祥在那呢,艾永山给我20000元钱,他让我在那个收据上签个收款人。王祥也在那个条上签了字。我签完字后拿钱就回家了,我回家以后,给卢桂云打了一个电话说20000元到手了。当时卢桂云在长春住院呢,艾永山以为又去北京了。12、证人邱贵华证言,证实我是十家堡镇政府原信访办公室主任,现在已经退休了,卢桂云与十家堡镇的债务和何家村的债务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她经常来镇里上访。她就说村、镇都欠她们家钱,手里还拿一份材料,说按银行利率还得给她38.4万多,经常到镇里找领导要钱,不给钱就不走,还不让领导办公,堵在领导办公室,不处理她的事,就什么事也不让领导处理,不给钱就进京上访处理我们干部。卢桂云到镇里堵领导要钱,镇里每年都得给点,要不然就进京上访。给点就能消停一些日子,完了还去。到北京就到非访区上访,并且扬言不给钱就不回来,就制造影响,因此我们每次都被迫要去北京接她。13、证人王祥证言,证实我在镇政府担任镇长助理党委委员,具体负责秘书工作,卢桂云与十家堡镇的债务和何家村的债务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后,她经常向镇里还要30多万元,不给钱就不让领导走,还不让领导办公,堵在领导办公室,不处理她的事,什么事也不让领导处理,不给钱就扬言进京上访处理我们干部。因为我也是何家村的,他每次找领导闹,要钱,扰乱办公秩序,我都劝她,和她唠嗑,将她哄走,不让他在镇政府闹,影响领导办公。她总去北京上访,每次都是被迫去北京接她,不给钱就不回来。艾永山书记交给刘某贰万元钱时,艾书记让我在刘某给出的收条上签字了,证明艾书记给刘某钱了。14、被告人卢桂云供述,我多次进京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公、检、法、林业等涉法问题,2009年梨树县政法委、信访局、林业局给我22万,是分两次给的,我签了息访协议保证不再上访,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业部门的事情一并息访了。2013年3份我又去北京上访,十家堡镇政府去接的我,我又要了2万元钱,我让我爱人刘某去取的,因为我有病住院了。我现在还要求十家堡镇政府再给我35万元人民币,何家村再给我10万元人民币;梨树县林业局砍我的林地玉米青苗需要赔我,需要细算。之前给我的钱都应算是给我上访的路费和其他费用,不能抵十家堡镇政府、十家堡镇何家村、县林业局欠我的债务。当时与镇政府签的协议书是为了要房子才签的,我不签也不能给我房子。我到北京非访区上访是因为我认为其他部门办事效率太慢,去北京上访,政府才会害怕,我才能得到钱。只要不按照我的要求,我就要去非访。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桂云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故对被告人卢桂云提出的辩解,不予采纳。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敲诈勒索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桂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栾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