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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14号原告:袁某,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被告:宋某,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侠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