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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立水,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