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孙胜义与孙战利、孙殿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义,孙战利,孙殿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孙胜义,男。被执行人孙战利,男。被执行人孙殿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战利、孙殿升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殿升在北安市工商银行存款3800.00元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