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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关于文小华与黄茗、杨琪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小华,黄茗,杨琪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703号原告文小华。委托代理人万传波,常德市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茗。被告杨琪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友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小华与被告黄茗、杨琪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文小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0元,由原告文小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徐 丽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