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红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1061-1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岩,女,汉族。被执行人:朱以龙,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5357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朱以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朱以龙在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祁南煤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朱以龙在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祁南煤矿已经被扣留的工资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