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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应果与陈克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028号申请人:张应果,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红杨镇团坝行政村陶百坝村。被执行人:陈克进,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大塘路金融小区。本院在执行张应果与陈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