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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溪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溪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在本溪市平山区永丰立交桥下的辣妹子歌舞厅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并于当晚随刘某某回到其在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华新社区和祥4号楼的家中留宿,第二天上午赵某趁机偷配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钥匙,并于2015年1月22日中午,在永丰立交桥附近的一家土杂商店买了一根一米多长的白色尼龙绳,准备实施抢劫。当晚8点多,赵某来到被害人刘某某家,用偷配的钥匙进入房间内,并找到菜刀、晾衣绳等抢劫工具等候被害人回家。晚上10点多,被害人回到家中,赵某用晾衣绳及尼龙绳把被害人手脚绑住,将被害人包中的170元现金、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卡抢走,并逼问银行卡密码,随后赵某出门取钱,中途因忘记密码折返回被害人家,走到二楼时正遇到挣脱后下楼的被害人刘某某,赵某再一次胁迫被害人回家并予以捆绑,后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德太营业所通过自动提款机提取现金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所抢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了被害人刘某某。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书证,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抢劫罪对被告人赵某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一本通交易明细,本溪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责任书,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3)明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中对被告人赵某宣告缓刑部分,即撤销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判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判已羁押的28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原判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其余罚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亚玲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