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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孟庆海与黄玉新等三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海,韩麻营镇铁匠营村村委会,黄玉新,王山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孟庆海,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告韩麻营镇铁匠营村村委会,住所地韩麻营镇铁匠营村。代表人吴清海(曾用名吴清武),村长。被告黄玉新,住隆化县。被告王山,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海与被告韩麻营镇铁匠营村村委会、黄玉新、王山餐饮服务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