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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杨丽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杨丽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620号原告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本康雄。委托代理人韩刚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代理人陈桂清,公司员工。被告杨丽华。委托代理人张自发,广东振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援助律师。原告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精公司)与被告杨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刚柱、陈桂清,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自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27日。二、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2、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67元;3、2015年11月工资4500元。三、仲裁结果:高精公司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杨丽华如下款项:1、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86元。驳回杨丽华其他仲裁请求。四、诉讼请求:1、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2、无需支付2015年带薪年休假工资386元。五、入职时间:2013年8月12日。六、岗位:检查员。七、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八、工资情况:工资结构为底薪+夜班补贴+住宅补贴+加班工资+高温补贴。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202元,剔除加班工资后月平均工资为2099元。九、劳动关系解除时间:2015年11月23日。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及赔偿金:2015年11月23日,高精公司作出《惩戒解雇通知书》,以杨丽华上班时间打人、严重违反厂纪厂规为由,依据员工守则第13章第74条第七项第9小条解除劳动关系。高精公司提交了《惩戒解雇通知书》、员工违规时间报告书、当事人工作报告、工会选举任命书、员工守则、员工守则公示通知及照片、发放员工守则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其合法解除了与杨丽华的劳动关系。杨丽华对《惩戒解雇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确认其在工作报告及发放员工守则登记表的签名,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主张其仅是与王亚玲互相拉扯,并非其单方打人,其也从未看过员工守则。杨丽华提交了《治安调解协议书》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从杨丽华签名确认的工作报告及《治安调解协议书》可以看出杨丽华确认有在公司车间与他人因口角纠纷发生拉扯、打人的行为,高精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可以证明其员工守则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发放给杨丽华,解除与杨丽华的劳动关系亦经过工会,故高精公司依据其员工守则解除与杨丽华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高精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十一、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杨丽华主张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高精公司主张杨丽华已休2015年度年休假2天,并提交了《请假单》证明其主张。杨丽华确认请假单的真实性,但是否认其为带薪年休假,主张为事假,且扣了事假工资。经核算,杨丽华在2015年度可休年休假4天,而高精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显示杨丽华已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2日休年休假2天,故高精公司应支付杨丽华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86元(2099元÷21.75天×2天×200%)。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杨丽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000元。二、原告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杨丽华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86元。三、驳回原告高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原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晓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莹(兼)书 记 员 黄 梦 园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