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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费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林林、张传辉与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玲,张林林,张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033号(2011)费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玲,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林林,居民。被执行人张文彬,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林林、张传辉与被执行人张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分别于2009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费民初字第2381号、(2010)费民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文彬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3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文彬涉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费民初字第2380号、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凭本裁定及本院(2010)费民初字第2380号、23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