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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洪伟诉孙晓军、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孙晓军,柳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洪伟,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金凌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柳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柳艳,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伟诉被告孙晓军、柳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伟负担。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徐振强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