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左战才与王博、雷刘军、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战才,王博,雷刘军,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左战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雷刘军,男,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宝华,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博、雷刘军、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战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58347.4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博、雷刘军、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博,雷刘军,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200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左战才;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左战才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