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元平与被执行人宋奎臣、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平,宋奎臣,宋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元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奎臣,男。被执行人:宋世英,男。本院在执行李元平与宋奎臣、宋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奎臣、宋世英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宋奎臣、宋世英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