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殷正友与居万荣、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120号申请人:殷正友,男,194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迎宾小区。被执行人:居万荣,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津苑小区。被执行人: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居万荣,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殷正友与居万荣、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居万荣、芜湖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