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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志鹏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龙洲湾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鹏,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龙洲湾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朱志鹏,男,汉族,1911年1月11日出生。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龙洲湾店,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1幢负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与被告唐夕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审判员  李庆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锐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