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雷与段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雷,段雯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李雷,农民。被告:段雯雯,农民。原告李雷与被告段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8日被告段雯雯因为需要偿还别人债务,向原告借钱11300元,2015年1月4日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其追要未果,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原告的113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状,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庭审时缺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段雯雯向原告李雷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李雷款壹万壹仟叁佰元整段雯雯2015.1.4。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借据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故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段雯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雷借款11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段雯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