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清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怀珍与被申请人李义敏为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怀珍,李义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清民特���第1号申请人张怀珍,女,1953年10月17日生。被申请人李义敏,女,1972年3月11日生,系申请人之女。申请人张怀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义敏失踪一案,申请人于20l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受理后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本人没有与本院联系也没有知其下落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怀珍称,申请人张怀珍与被申请人李义敏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的丈夫张晓东因患尿毒症于2007年去世,被申请人于2008年外出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义敏,女,1972年3月11日生。申请人张怀珍与被申请人李义敏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的丈夫张晓东去世后,被申请人于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于20l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本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寻找李义敏的公告。公告期法定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义敏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义敏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失踪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申请人张怀珍为失踪人李义敏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义敏为失踪人。指定张怀珍为失踪人李义敏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牛俊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人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