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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二)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二)字第354号原告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航三路10号金壶园1栋1-1号,法人代表梁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玲燕。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驾鹤路89号1号楼2层。代表人袁亚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柳州市永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社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