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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福存与李明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福存,李明祥,苏成兵,丁兰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孙福存。被执行人李明祥。被执行人苏成兵。被执行人丁兰清。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2013)济民终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根立审判员  刘树青审判员  张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