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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师国法因与被上诉人郭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国法,郭永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463号上诉人师国法,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项城市。被上诉人郭永军,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沈丘县。上诉人师国法因与被上诉人郭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5)沈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国法以已与被上诉人郭永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国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师国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