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玉金与魏青宏、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金,魏青宏,李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梁玉金,男,汉族,1989年07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若羌县。被告魏青宏,男,汉族,1972年05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若羌县。被告李龙,男,汉族,1984年11月25出生,新疆若羌县个体户,现住新疆若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金诉被告魏青宏、被告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金于2015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青宏、被告李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玉金撤回对被告魏青宏、被告李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梁玉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