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砀山县建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建功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056-1号原告:砀山县建功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淼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先海,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建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混凝土公司)与被告安徽华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工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建工混凝土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砀山县建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砀山县建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刘善宗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