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程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3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某。委托代理人方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街道X路X号。法定代表人程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逸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谢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