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百岭与段传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百岭,段传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彭百岭。被告段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百岭诉被告段传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百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