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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尚根与骆其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根,骆其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尚根,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骆其彬,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陈尚根与骆其彬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尚根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2014)成郫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2015)成郫执字第7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骆其彬。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5)成郫执字第768号案件并入本案并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成郫执字第768号并入(2015)成郫执字422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夏 谦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兴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