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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慎在凤与慎旭民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慎在凤,慎旭民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慎在凤,男,1933年11月5日生,朝鲜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慎旭民,男,1963年10月26日生,朝鲜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慎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慎在凤负担。审判员  刘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