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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作信与李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作信,李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63号申请执行人于作信。被执行人李伟琴。申请执行人于作信与被执行人李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款。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