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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凤芝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中行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凤芝。原审起诉人李凤芝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长垣县支行办理退休手续、补偿应发工资待遇及支付经济损失。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对李凤芝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李凤芝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称,李凤芝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长垣县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行政裁定错误,要求撤销该裁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李凤芝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长垣县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李凤芝对该争议可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李凤芝以“行政起诉书”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民事权益,长垣县人民法院应向李凤芝告知或释明,引导李凤芝依法行使权利,长垣县人民法院未能向李凤芝告知和释明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瑞霞 来自: